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概念
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生淫秽书刊罪(刑法第363条第2款),是指违反国家规定,为他人提供书号、刊号,造成淫秽书刊出版的行为。阅读全文>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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构件要件
(一)客体要件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,首先,行为人违反国家对书号管理的规定,出卖或者向他人提供了国家标准书号,侵犯了国家对书刊出版的管理活动。其次,当被出卖的书号用于出版淫秽书刊时,客观上又造成了阅读全文>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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认定
认定本罪:(1)本罪的犯罪主体,可以是个人,也可以是单位。(2)行为人必须是违反国家关于出版方面的规定,实施了向他人(包括个人和单位)提供书号的行为。(3)这一行为,必须造成淫秽书刊出版的后果。(4)阅读全文>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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量刑标准
犯本罪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。阅读全文>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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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案标准
立案标准为他人提供书号、刊号出版淫秽书刊,或者为他人提供版号出版淫秽音像制品的,应予立案追诉。阅读全文>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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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解释
[刑法条文]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二款为他人提供书号,出版淫秽书刊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,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。第三百六十六条单位犯本节第阅读全文>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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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意见
被逮捕前可以做什么(一)【影响判刑】【自首】建议尽快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,且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。自首是法定的可以减轻或者从轻处罚的,其中,犯罪较轻的,可以免除处罚。(二)【影响判刑】【积极配合】应当配合阅读全文>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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